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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彩票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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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宫斗”大户自曝3亿银行贷款逾期,称将全力筹措偿债资金******

  原标题:A股“宫斗”大户自曝3亿银行贷款逾期,称将全力筹措偿债资金,一个月前上演“全武行”

  在前董事长夫妇大闹董事会事件发生后,越博动力(300742)更多问题浮出水面。

  1月10日晚间,越博动力公告称,公司近期流动资金紧张,出现了部分银行贷款逾期的情形,此次新增银行贷款逾期本金合计约3.03亿元。截至公告披露日,越博动力银行贷款逾期本金3.18亿元。公司称将争取尽快与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也将通过加快应收账款回收工作等各种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以尽快解决贷款逾期问题。

新增银行贷款逾期本金3亿元

  越博动力的资金困局早已显现。不久前124名核心员工联合发表的声明中提及,“近年来,公司负担日益严重并出现经营困境,李占江作为公司当时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没有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导致公司没有钱给我们支付工资和购买社会保险。”

  也正是在此背景下,越博动力从2020年起与多家银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其中在2021年12月,越博动力向江苏银行借款合计95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向兴业银行借款2198万元,借款期限一年。

  2022年1月,越博动力向浦发银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2022年3月,越博动力向中信银行借款合计5767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

  除此以外,越博动力在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陆续向南京银行借款合计1.11亿元。鉴于越博动力资金情况一直较为紧张,经与南京银行多次协商后对上述借款进行了展期,由公司子公司南京越博、重庆越博及李占江、李莹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1.1亿元。

  1月10日晚间公告显示,鉴于公司近期流动资金紧张,出现了部分银行贷款逾期的情形。本次新增的逾期贷款共有6笔,逾期金额从2000万元至1.101亿元不等,新增银行贷款逾期本金合计达到3.03亿元。

  公告显示,2022年11月16日,越博动力首次出现银行贷款逾期,涉及来自苏宁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1500万元。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大多由子公司及李占江、李莹提供担保,在新增的6笔逾期贷款中,有4笔发生在李占江夫妇大闹董事会事件之后。

  冲突发生后公司“搬家”了

  越博动力“辞旧迎新”的过程颇为曲折。

  2022年12月7日,公司董事会以李占江到期未清偿的债务金额较大,且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为由,提请罢免其董事及董事长职务,并解聘他的总经理职务。

  次日晚间,越博动力披露“重大事项”称,12月7日上午,李占江及其配偶李莹召集社会人员合计超过50人(均非公司员工)占领即将召开董事会的会议室,试图阻止公司董事会的正常召开。为保证参会董事的人身安全,公司总部员工“纷纷挺身而出,要求上述与公司无关的社会人员立即离开会议现场,不得干扰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越博动力称,其间,社会人员(其中一人携带管制器械)率先殴打公司员工,引发肢体冲突,导致公司3名员工负伤。公司报警后,部分社会人员当即逃跑。警察到场后,将滞留现场的社会人员带走,并没收了管制器械。

  这次“全武行”事件也引起深交所的关注。深交所发函要求公司、李占江、贺靖等相关方核实说明,本次董事会罢免李占江非独立董事及董事长职务、解聘李占江总经理职务并聘任贺靖为总经理等相关议案的提案背景及具体原因。

  2022年12月15日,越博动力收到李占江针对关注函的部分回应。

  李占江称,董事会召开通知时间为2022年12月2日16:40,召开时间为2022年12月7日上午9:00,间隔时间不足5日,不符合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董事长李占江已经提前书面明确此次董事会的非法性,并书面取消此次会议,但公司董事仍参加并进行相关议题。”

  此前在2022年11月30日,越博动力公告称,公司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占江拟将其持有的25.36%公司股份、协恒投资拟将其持有的4.06%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湖北润钿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钿科技)行使,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润钿科技将持有公司合计29.42%的表决权,贺靖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李占江在回复函中称: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是在受到贺靖胁迫下不得已而签订的,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该《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李占江通过将南京协恒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等两家合伙企业的全部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的前提条件尚未成就,故该《表决权委托协议》也未生效,“所以我不准备履行该协议项下包括所持股份的转让等任何计划,且我已通知贺靖撤销该《表决权委托协议》,该《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始至终对我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李占江称,他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越博动力股份项下包括表决权在内的完全股东权利均归属他本人,并由本人依法行使,“贺靖无权依据《表决权委托协议》行使相应股东权利。”

  不过李占江所述理由,未能阻止越博动力“辞旧迎新”。

  2022年12月29日,越博动力董事会选举贺靖为公司新任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1月9日晚间,越博动力宣布因原办公地址租期届满及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将办公地址迁至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9号正太中心;1月10日晚间,越博动力宣布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也将由原办公地址改到新址举行。

  搬到“新家”的越博动力,能否在新年出现新气象,也值得持续关注。(e公司)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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